职场职场上,入职需劳资双方达成合意,离职自然也需如此。离职分主动离职、被迫离职、自动离职等多种情况,那么,如果在递交辞职信之后,还未到指定离职日就被单位要求“提前走人”,是否可以索要赔偿?上,入职需劳资双方达成合意,离职自然也需如此。离职分主动离职、被迫离职、自动离职等多种情况,那么,如果在递交辞职信之后,还未到指定离职日就被单位要求“提前走人”,是否可以索要赔偿?
在现实中,离职程序看似简单,实则暗藏法律风险。近期广东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员工按规定提前30天提交辞职信并明确离职日期,却遭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双方闹上法庭。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普遍存在却很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辞职过程中的“时间差”究竟是由谁说了算?
具体来看,吴先生2022年3月1日入职广东京某公司,任商业改善分析岗,月均工资16928元。工作半年后,因对公司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2022年9月22日,吴先生邮件提交辞职信,明确最后工作日为10月21日。但公司于9月29 日单方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吴先生已完成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原因标注为“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吴先生认为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申请仲裁,向公司索赔 34000元赔偿金。2023年3月31日,仲裁结果显示: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3856 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先生明确离职日为10月21日,公司9月29日解除无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维持仲裁结果中的赔偿金额。不过,二审法院改判,认为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最终,官司一路打到高院,高院最终裁定:将法律条款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系对法律规定的误解。高院肯定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吴某主动提出辞职而终止。
从上述案例“一波三折”的判定过程得见,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看法尚存争议,出现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的认知差异:一方面是对“三十日”性质的理解--是劳动者的权利期限还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另一方面则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边界--能否以劳动者“工作交接已完成”为由提前解除?
劳动法领域确实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提出离职,方能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实里总有些让人头疼的情况--劳动者老老实实提前30天交了离职申请,结果公司直接说:“反正你要走,今天就交接完走人吧!”这种操作合法吗?
如果辞职报告没写明30天后离职,那公司这么干一般不算违法解除。可要是辞职报告上写了30天后离职,公司却让立马走,这事儿在法律上有点儿争议。
“30天倒计时生效派”认为:辞职申请交给公司只是“发起流程”,你辞职的意思表示到公司里,辞职就成立了,但还不算正式生效。这30天是法律给的“冷静期”,必须等到预告期满,合同解除才真正生效。本案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一审裁决即持第一种观点。
但是“公司有权提前派”认为,辞职的意思表示一到公司,合同就解除生效了。这 30天是给公司缓冲招人、安排工作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公司当然可以选择放弃,直接让你提前走人。本案二审和再审裁决即持第二种观点。
上海的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后面这种观点。比如(2016) 沪02 民终252号案子里,法院就明确表示:30天是给公司的“准备期”,公司能主动放弃。劳动者书面辞职后,不管公司同意否,30天后合同就解除。公司让提前走,算放弃了“准备期”,只是放弃准备期利益,不影响合同解除是因为员工辞职这个事实。所以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一般不支持。
提醒各位“打工人”,要是想从公司辞职,这是件挺重要的事儿,得好好考虑清楚。
第一,书面留痕。提交离职申请时,一定要写清楚提交日期和计划离职日期。为确保有据可查,最好通过邮件发送或提交带有纸质签字的版本。
第二,清晰说明离职时间。如果不想提前离职,务必在辞职报告中明确写明30天后离职。这样,若公司要求提前离职,你也有明确的依据与公司沟通或作为后续可能的证据。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突然要求提前离职的风险。
第三,主动沟通协商。尽量与公司进行良好沟通。如果双方能就提前离职达成一致,最好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例如,可以写成“双方同意于xx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与争议。
第四,证据意识要牢固。如果公司不允许你工作满30天,且未给予合理解释,你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保存好公司通知你离职的消息、相关聊天记录,以及从提交离职申请到正式离职期间的所有邮件和交接清单等。一旦遇到纠纷,这些证据都可能发挥关键作用,成为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辞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行使时也需谨慎。在依法行事的基础上,掌握一些实用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